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信生产函〔2013〕2306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做好《物流业代收货款规范》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流业代收货款业务,促进我省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由我委牵头,广州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具体负责制订的《物流业代收货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第 2 号),于 2013 年 8 月 15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爆炸式发展,我省物流业代收货款业务也实现了迅猛增长。据测算,全省每天物流业代收货款金额高达二百多亿元。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且监管难度大,物流业代收货款存在很大的金融安全隐患。一旦物流企业资金链条断裂,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物流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各地经信、物流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二、大力宣传。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使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强《规范》实施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三、深入执行。要积极引导物流企业特别是龙头、重点物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实施《规范》,提升代收货款业务的服务水平,确保《规范》得到全面、深入执行。
宣传贯彻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建议,请迳与我委(生产服务业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 年 8 月23 日
(联系人:侯彪,电话:020-8313595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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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代收货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术语和定义、企业分类、业务流程、责任与义务及企业的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物流、物流园区、企业自建物流类型和快运快递、城市配送、干线运输类型的物流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从事代收货款的物流企业评估与分类指标、企业信息化、金融支付、业务流程、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要求。本标准可作为对从事代收货款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226-2008 道路运输术语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
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680-2005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GB/T 8226-2008、GB/T 18354-2006和GB/T 19680-2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8226-2008、GB/T 18354-2006和GB/T 19680-200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物流 logistics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GB/T 18354-2006]
3.2
物流企业 logistics enterprise
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GB/T 18354-2006]
3.3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物流供应方通过对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组织与管理来满足其客户物流需求的行为。[GB/T 19680-2005]
3.4
综合物流服务 integrated logistics service
为客户制定整体性的物流方案,并对活动要素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系统化运作。[GB/T 19680-2005]
3.5
物流信息管理 logistic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B44/×××—2013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完成物流过程中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换,实现物流信息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GB/T 19680-2005]
3.6
发货人 consignor
把货物交承运人运送的物资单位、个人及(或)其代理人。[GB/T 8226-2008]
3.7
收货人 consignee
在货物运单上载明的收货单位、个人及(或)其代理人。[GB/T 8226-2008]
3.8
干线运输 trunk road transport
在国道、省道、大中城市之间干线道路上的运输。[GB/T 8226-2008]
3.9
代收货款 collection on delivery
在合同约定的时限与佣金费率下,物流企业为发货人承运、配送货物的同时,向收货人收缴款项转交发货人的增值业务。
4 代收货款企业分类与评估
4.1 分类
4.1.1 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企业自建物流类型代收货款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以第三方物流、物流园区、企业自建物流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
b)具备物流业务相匹配的运输、仓储、物流园区条件;
c)具备信息系统网络,能够对货物、代收货款状态查询及监控。
4.1.2 快运快递、城市配送、干线运输类型代收货款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快运快递、城市配送、干线运输业务为主,具有一定的规模;
b)业务网点或收派员完成物流服务;
c)具备信息系统网络,能够对货物、代收货款状态查询及监控。
4.2 代收货款企业评估指标
4.2.1 分级评估
以能够全面、系统反映代收货款企业综合能力为原则,对于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代收货款物流企业,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4.2.2 评估指标
第三方物流、物流园区、企业自建物流类型代收货款企业评估指标见表1。快运快递、城市配送、干线运输类型代收货款企业评估指标见表2。
(表1、表2请点开PDF文件链接查看)
5 代收货款服务业务流程
5.1 代收货款业务流转过程
代收货款业务流转过程如下:
a)签订标准的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内容见5.3;
b)货物流转:内容见5.2;
c) 财务及资金处理:包括代收货款回收、异常处理、客户返款、财务结算等业务,通过物流企业内部系统产生实时报表。
5.2 货物流转流程
5.2.1 收件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货人填写委托单,交运货物;
b) 收件员核对客户委托单信息、金额收取款项,检查填写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
c) 所有的代收货款货物均应当面开箱验货,清点内容、数量、型号、规格等,需与客户当面核实;
d) 填写运单,并录入到业务系统。运单规范填写见5.4;
e) 收件员接收货物。
5.2.2 入库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收件员将货物运达仓库;
b) 仓管员检查交付货物的包装、运单填写(托寄物栏)等情况;
c) 收件入库。
5.2.3 中转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运单将货物从收货地仓库运输到目的地仓库,检查包装;
b) 将货物的中转信息及查验结果录入系统。
5.2.4 出库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仓管员取货,根据派送地址派发给派件员;
b) 派件员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需及时上报处理;
c) 派件员确认派送单并录入系统。
5.2.5 配送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送前确认派送地址、时间;
b) 核对客户身份,对双方在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需先开箱验视内件的,应先配合客户进行开箱查验,再收取货款;
c) 未派送成功的滞留件,标明滞留原因并送回仓库;
d) 在业务系统中做相关记录。
5.3 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管理
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a) 代收货款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具体见6.1;
b) 代收货款的费率;
c) 返款时间;
d) 合同的有效期限。
e) 第三方监管平台投诉电话;
5.4 业务单据
5.4.1 代收货款服务中的单据内容应包括:
DB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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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收货款金额;
b) 代收货款手续费;
c) 单据流水号码及第三方监管平台投诉电话;
d) 评估机构认定本企业的级别;
e) 发货人、收货人联系方式;
f) 货物详细信息;
g) 特别约定说明;
5.4.2 代收货款服务中的单据至少包括以下4联:
a) 客户联,填写确认后由发货人保存备查;
b) 收货联,货物送到收货人时同时交付;
c) 存根联,物流企业保管并进行单据审核;
d) 回单联,收货人签收后返回物流企业。
5.5 代收货款款项流转流程
5.5.1 向收货人收款
应按下列要求向收货人收款:
a) 派件员核对收货人身份,交付货物,并收取货款;
b) 对于代收货款单笔资金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业务,物流企业应安排两位以上的业务员处理;
c) 对于代收货款单笔资金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业务,应提供POS机或者要求收货人上物流企业营业网点先付款再提货。
5.5.2 派件员返款
派件员将收取的现金应核对运单是否与金额一致,当日上缴网点财务人员。
5.5.3 款项返还发货人
代收货款企业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将款项返还发货人。
6 代收货款服务责任与义务
6.1 委托合同中表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6.1.1 委托合同中发货人的责任与义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如实提供货物信息,并明确约定是否实行“先开箱查验,再收取货款”;
b) 准确提供发货人的相关信息,如银行帐号、身份证明等;
c) 准确提供收货人的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d) 及时支付物流费用与代收货款手续费用。
6.1.2 委托合同中物流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如实提供物流企业相关信息;
b) 及时提供完善的代收货款信息查询方式;
c) 保证及时送达货物;
d) 按时返还货款。
6.2 代收货款业务流转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6.2.1 发货人在代收货款业务流转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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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签订委托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a) 如实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阅读委托合同所明示的各项内容、核对填写信息,如有变更,应该在变更后及时、完整将变更信息通知到物流企业;
b) 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送的物品,是依法经营、合法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等非法产品,且货物质量、数量、规格等应符合双方的约定。
c) 对于委托合同约定实行“先开箱查验。再收取货款”的,由发货人事先通知收货人。
6.2.1.2 货物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a) 下单时配合物流企业开箱验货,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单据;
b) 对于未派送成功的滞留件,在收到物流企业通知的前提下,要及时与物流企业进行沟通,对滞留件作出相应处理;
c) 申请代收货款的变动时,应填写变动单,收回原始单据,变动单由物流企业和发货人双方签名有效;
d) 在委托物流企业进行代收货款的过程中,发现物流企业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应主动与物流企业进行沟通,并及时向代收货款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e) 选择现金返款的发货人,在返款时应注意:若发货人为个人,返款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货人委托书与收到款项的收据,若发货人为公司,代收货款领款人应由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 “运单”客户联原件进行返款。
6.2.2 物流企业在代收货款业务流转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6.2.2.1 物流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应包括解释代收货款委托书上的相关条款。
6.2.2.2 物流企业在货物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a) 协助客户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审核单据,对出现差错的单据及时排查原因并处理;
b) 收取货物时,核对客户委托单信息、金额收取款项,对于价值超过1000元的货物应在客户面前开箱验货,清点内容、数量、型号、规格等,对于货物实际情况与描述情况不符时,物流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发货人代收货款业务;
c) 在收件、入库、中转、出库、配送时,物流企业应编制代收货款明细表,将每个阶段的负责人、货物与资金状况明示,同时在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系统中录入;
d) 对于未派送成功的滞留件,及时通知发货人,同时注明滞留原因;
e) 收到代收货款之后,应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款返还给发货人。
6.3 采用的定义
应采用现行有效的各项标准定义、物流术语、物流流程、相关业务,避免出现歧义解释。
7 代收货款企业的评估、复审、公示的方法与机构
7.1 代收货款物流企业评估工作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物流行业组织设立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根据4.2对提出代收货款企业分类申请的物流企业确定级别,并发放证书;若未能达到4.2中规定的“++级”必备指标项目,不予发放证书。
7.2 获得评级的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并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等级重新标识企业级别;
7.3 复审中,若未能达到4.2中规定的“++级”必备指标项目,收回已发放的证书。
7.4 每次评估或复审后,由物流行业组织对结果进行公示。